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国家个税新政的重要的政策红利,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自201911日起,我校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新入职员工请及时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工作,进行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财务处根据每月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政策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纳税人每年提交一次。

注意:填报时请选择扣缴义务人: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三、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自其申报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四、如果教职工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的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五、教职工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备查的资料。如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变更,请及时在个人所得税平台进行修改填报。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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